各市、县(市、区)地方税务局(不发宁波),省局直属税务一分局:
为进一步加强金融业营业税征收管理,规范金融业营业税征收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、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1〕160号)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》(国税发〔2002〕9号)等有关规定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,请遵照执行。
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
(一)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》(国税发〔2002〕9号)的规定,计算应纳税额,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,金融企业应按月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,申报期限为次月10日前,金融企业应按月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纳税资料,金融企业应按月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纳税资料,包括但不限于:
-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;
-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(金融企业利息收入明细表);
-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(金融企业手续费收入明细表);
-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(金融企业其他收入明细表);
-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(金融企业营业税扣缴报告表);
-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(金融企业营业税减免税申报表);
- 其他相关纳税资料。
(二)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》(国税发〔2002〕9号)的规定,计算应纳税额,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,金融企业应按月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,申报期限为次月10日前,金融企业应按月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纳税资料。
(三)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》(国税发〔2002〕9号)的规定,计算应纳税额,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,金融企业应按月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,申报期限为次月10日前,金融企业应按月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纳税资料。
加强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
(一)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1〕160号)的规定,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,金融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。
(二)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1〕160号)的规定,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,金融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。
(三)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1〕160号)的规定,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,金融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。
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监督检查
(一)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金融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,确保金融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(二)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金融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,确保金融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(三)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金融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,确保金融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浙地税函〔2003〕96号)同时废止。
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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